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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45139号“OMI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8:00第47745139号“ OMIC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139号
异议人:米歇尔集团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歇尔集团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47745139号“ OMIC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IC”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增白霜;非药用护肤精华;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OMIC”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745139号“ OMIC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OMIC 米歇尔集团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