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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99240号“理想兽IDEAL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0:02第59199240号“ 理想兽IDEAL MONSTE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302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菊香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邹菊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99240号“ 理想兽IDEAL MONSTE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兽IDEAL MONSTER”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减肥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51号“ MONSTER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新闻刊物”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11142号、第43780987号“ MONSTER ”、第53624473号“ MONSTER ENERGY ”、第54101450号“ UNLEASH THE BEAST!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第30类“茶;蜂蜜;肉馅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99240号“ 理想兽IDEAL MONSTE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理想兽IDEAL MONSTER 怪物能量公司 邹菊香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