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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04529号“SEVENTEEN AC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7:53第59704529号“ SEVENTEEN ACN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001号
异议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依辰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依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704529号“ SEVENTEEN ACN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VENTEEN ACN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服装带(衣服);婚纱;防水服”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92891号“ ACNE ”、第13746318号“ ACNE STUDIOS ”、第6017835号“ ACNE JEANS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ACNE”系列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ACNE”,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04529号“ SEVENTEEN ACN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