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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89650号“雅诗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2:29:23第60589650号“ 雅诗涵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596号
异议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奥思对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589650号“ 雅诗涵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诗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243305号“ 雅诗敦 ”、第29087217号“ INSTITUT ESTHEDERM ”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5392号“ INSTITUT ESTHEDERM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干洗剂;润发乳”、第5类“药品;兽药;卫生用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雅诗敦”、“INSTITUT ESTHEDER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89650号“ 雅诗涵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雅诗涵 诺奥思 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