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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33942号“仙气丹 XIND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3:04:47第59533942号“ 仙气丹 XIND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817号
异议人: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京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京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533942号“ 仙气丹 XIND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气丹 XINDN”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香;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7483786号“ 天气丹TIANQIDAN ”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1197151号“ 玉气丹 ”、第39466061号“ 元气丹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精油”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33942号“ 仙气丹 XIND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仙气丹 XINDN 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泉州京迪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