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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43793号“RAYB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6:33:11第55943793号“ RAYBE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994号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雷腾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雷腾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5943793号“ RAYBE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YB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衣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2742号、第773074号“ RAY BAN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太阳镜”、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62784号“ 雷朋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与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引证商标英文“RAY BAN”与中文“雷朋”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英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此外,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的“RAYBEN”、“雷朋”商标。同时,考虑到被异议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43793号“ RAYBE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