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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01244号“丽格诺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02:00:20第62301244号“ 丽格诺维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321号
异议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鸿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鸿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2301244号“ 丽格诺维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丽格诺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88880号“ 云丽格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2353号“ 丽格 ”、第11612347号“ 联合丽格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1244号“ 丽格诺维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