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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19251号“甘竹 GANZH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25关于第42619251号“甘竹 GANZH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764号
申请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42619251号“甘竹 GANZH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00318号“甘竹牌”商标、第3582237号“甘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曾于2010年1月1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甘竹商标荣誉资质证明;
2.申请人国内甘竹商标的注册情况;
3.完税证明、行业排名、审计报告;
4.合同及发票;
5.宣传推广资料;
6.甘竹天猫京东旗舰店截图;
7.在先裁定;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系列商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申请人驰名商标造成损害。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致使申请人字号权受到损害。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系列商标注册证、在先裁定、销售合同、单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肉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而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商品上,二者行业跨度大,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存在明显差异。即使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8日
信息标签:甘竹 GANZHU及图 商标 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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