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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0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21关于第678806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御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88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73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鑫达亿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线连接器(电)”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电线连接器(电);2.电器联接器;3.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4.接线柱(电);5.电器插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池充电器;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该证据不符合相关要求,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线连接器等产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订单、销售合同及发票;
2、产品及包装材料;
3、企业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器连接器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部分采购订单未有双方盖章,且显示的商标为“鑫达亿通”,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其他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分线盒(电)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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