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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06725号“单依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24号
申请人: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达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9706725号“单依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是对申请人“单依纯”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单依纯作为一名在相关行业及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同时侵害了申请人名下所属艺人单依纯的姓名权。单依纯作为中国内地流行乐女歌手,早在2018年就参演了多档综艺及比赛,在相关行业及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单依纯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及演艺经济合同;
2、单依纯基础资料、演艺经历、主要作品等信息资料打印;
3、腾讯网关于单依纯获得《中国好声音2020》总冠军的报道;
4、人民网等新闻平台报道单依纯相关信息的文章;
5、单依纯官方微博页面;
6、搜索平台、自媒体平台检索单依纯信息汇总表;
7、网络视频平台检索单依纯信息汇总表;
8、《意林(少年版)与单依纯有关文章打印件;
9、单依纯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
10、百度百科对于被申请人的简介;
11、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性臆造的标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直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单依纯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并就其姓名权有关的商标申请、使用等有关事项授权申请人持有并使用有关商标,故申请人作为单依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3、人民网、新华网、新华山东、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就单依纯参加并获得《2020中国好声音》总冠军事项进行了报道,并对单依纯参加其他活动持续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9、10、12可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单依纯”与申请人旗下艺人“单依纯”名称相同。由我局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单依纯于2020年8月21日起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并最终取得了2020中国好声音的总冠军,人民网、新华网、新华山东、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对单依纯参加并获得《2020中国好声音》总冠军事项进行了报道。《2020中国好声音》总共历时三个多月,单依纯在《2020中国好声音》持续播放的过程中,在相关公众中已累计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单依纯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的过程中,未经单依纯授权,将与申请人旗下艺人“单依纯”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客观上利用了“单依纯”参加《2020中国好声音》累积的知名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旗下艺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旗下艺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单依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申请人仅列明法条,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单依纯 商标 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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