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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544号“integrate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26关于第6296544号“integrate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艺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96544号“integra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8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广泛使用于“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英特韦特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2.商标授权书;
3.英特韦特公司官网打印件;
4.英特韦特公司产品销售、维保服务合同;
5.英特韦特公司部分宣传图、产品说明;
6.英特韦特公司参展照片;
7.计算机百度百科说明;
8.英特韦特公司安装、维护等服务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裕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7类修保险锁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7月27日转让予创艺坊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表明英特韦特安防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8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合同上标示了复审商标。综上,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integrated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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