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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9113号“BEIJ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49号
申请人:山东雷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9113号“BEIJ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3118号“B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92367号“BE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56688号“北极鸥 BEIJ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起重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BEIJIS 商标 山东雷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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