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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84599号“康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71号
申请人:赵收旺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4599号“康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7524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5686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钊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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