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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97657号“噢麦力认证讲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62号
申请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7657号“噢麦力认证讲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规定搭配,整体为臆造词,无具体含义,与指定服务并无行业关联性。其中“噢麦力”这一臆造词,系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和商标,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并未有所关联,其中“认证”和“讲师”也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并未有所关联。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噢麦力”系列品牌,并不会引起误认。“噢麦力”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其对应英文为“OATLY”。经过申请人的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其“OATLY”、“噢麦力”系列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早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作为“噢麦力”系列商标完全不会引起任何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OATLY”品牌、产品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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