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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50514号“老友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0: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0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50514号“老友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53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29日至2021年0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文娱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优酷土豆、优酷网百度百科;
2、优酷网的域名备案界面、优酷信息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
3、申请人与优酷信息的企信档案;
4、在先其他案件裁定书;
5、“老友记”节目的摄制合同;
6、“老友记”节目的备案界面;
7、“老友记”节目的剧集列表;
8、“老友记”节目的播放评论界面;
9、“老友记”节目的播放数据统计界面;
10、“老友记”节目的周边产品授权合同;
11、“老友记”节目的周边产品售卖界面;
12、复审商标相关微博。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并未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2019年2月1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未涉及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至12,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被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并非被申请人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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