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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58622号“自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59号
申请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8622号“自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814号“自豪ZI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3961号“PR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PRIDE”文字含义为自豪,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自豪 商标 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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