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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99296号“柿途顺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25号
申请人:北京三好青年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9296号“柿途顺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名下申请商标数量较多,是基于行业特点。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存在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相关资料、柿子产品调查、申请人商标信息、项目计划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大量提交包含“柿”字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对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有效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柿途顺利 商标 北京三好青年管理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