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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72391号“极客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601号
申请人:上海显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家庄唐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50472391号“极客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276036号“Geekerwan”商标、第29688364号“极客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囤积商标、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侵占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协议及发票;
2、极客湾网站;
3、获得的荣誉;
4、宣传使用证据;
5、参加的综艺节目;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93件商标,被申请人在第9、16、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极客湾”、“敬汉卿”、“汉卿敬”、“卿汉敬”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四、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极客湾Bilibili频道已经开通并投入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Bilibili频道“极客湾”文字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极客湾”、“敬汉卿”、“汉卿敬”、“卿汉敬”等与他人在先商标、姓名等相同或近似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极客湾 商标 上海显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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