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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13022号“百寿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83号
申请人:山东百寿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单县礼村寺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51513022号“百寿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百寿坊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并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267601号“百寿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山东企业,必然知晓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百寿坊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了多件山东省当地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照片、参展照片及网络截图、企业荣誉、原异议人公益事业、部分媒体宣传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不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已投入使用。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肉汤浓缩汁”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文字“百寿坊”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行业领域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字号权、构成商标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百寿坊 商标 山东百寿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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