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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10866号“严桥李阿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546号
申请人: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智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林杰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7710866号“严桥李阿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34639号“李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严桥李阿奶”中的“严桥”为地名“严桥镇”的简称,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严桥镇。“李老奶奶”商标作为在“五香花生米”产品上的知名品牌,经过四代人数十年的苦心经营,已经成为安徽省名牌产品、巢湖名品,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申请人周林杰作为申请人公司股东的亲戚(被申请人系申请人股东李志胜的二女婿)且经营花生米等坚果产品,应知晓“李老奶奶及图”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与“李老奶奶”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李老奶奶”花生米品牌故事;
2、引证商标“李老奶奶及图”历史沿革;
3、李老奶奶商标宣传和使用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5、周林杰抢注“李老奶奶”及相关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经过长时间持续使用已经在安徽省芜湖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处一地,且被申请人周林杰经营花生米等坚果产品,理应知晓“李老奶奶及图”品牌,但仍申请注册与“李老奶奶”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争议商标,其主观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严桥李阿奶 商标 无为市宏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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