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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16355号“520写真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469号
申请人:深圳市伍贰零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6355号“520写真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8618号商标、第45248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数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520写真馆 商标 深圳市伍贰零摄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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