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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2966号“SUND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70号
申请人:湖南迈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2966号“SUND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2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4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除“淋浴热水器”以外的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SUNDANCE 商标 湖南迈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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