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927650号“keep 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23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7650号“keep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蔬菜汤料、海带、冻干蔬菜、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椰子油、食用橄榄油、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进行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4622号商标、第28989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0302988号商标、第21158255号商标、第21158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1701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蔬菜汤料、海带等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汤料、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橄榄油、食用椰子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橄榄油、食用椰子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keep K及图 商标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