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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9995号“好运青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56号
申请人:大同市超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9995号“好运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64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5292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青花”文字,其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好运青花 商标 大同市超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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