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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30753号“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98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0753号“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申请人作为字节跳动集团的商标代持主体之一,肩负着教育产品、商业产品、游戏产品等多个领域产品的商标管理重任。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其关联公司受让取得大量商标的行为,是出于字节跳动集团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人出于使用或防御目的而进行的跨类别商标布局申请,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巨量引擎”等“巨量”系列商标已投入实际的使用和宣传,在公益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8896号“引擎S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页、相关新闻报道、(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341号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5193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明,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引擎 商标 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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