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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51692号“AOLIDAM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56关于第29651692号“AOLIDAMI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397号
申请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奥投(上海)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08日对第29651692号“AOLIDAM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083414号“AOL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59581号“奥立达AOL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1829号“奥立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就上海区域的指定经销商达成合意,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也在申请人处购买电梯,存在买卖关系。四、被申请人有多次处罚记录,有多项不良记录。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及不正当竞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资质证明、荣誉证书、认证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3、行业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
4、广告图片、媒体报道;
5、销售合同、发票、申请人官网信息;
6、产品检测报告;
7、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
9、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经销代理协议书、销售合同;
10、被申请人及其股东、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查询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扶梯、升降机操作装置、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电梯操作装置、升降机铰链(机器部件)、电动卷门机、工业用拣选机、电镀机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升降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我局在第19410067号“AOLIDA”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已作出裁定对第19410067号“AOLID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案被申请人上海巨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奥投(上海)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鲍文杰与李国红。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AOLIDAMIN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梯(升降机)、升降机铰链(机器部件)、电动卷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AOLIDAMINI 商标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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