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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04646号“GATEKEEPER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47关于第61904646号“GATEKEEPER SYSTE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12号
申请人:盖特奇普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04646号“GATEKEEPER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893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52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放弃“计算机操作软件(电子防火墙)”等部分商品,剩余的“计算机硬件(带有嵌入的计算机软件,用于零售库存管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招聘信息、销售发票、企业信息、撤销申请、产品方案、手册、照片等的复印件、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操作软件(电子防火墙)”等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带有嵌入的计算机软件,用于零售库存管理);网络通信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TEKEEPER”与引证商标一、二“GATEKEEPER”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带有嵌入的计算机软件,用于零售库存管理);网络通信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GATEKEEPER SYSTEMS 商标 盖特奇普系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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