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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88712号“忆韵江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79号
申请人:中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齐星(原被申请人:朱然)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21688712号“忆韵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508216号“忆江南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朱然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
2.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忆韵江南”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亿江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忆韵江南及图 商标 中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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