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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88088号“BO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15号
申请人:广州文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8088号“BO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7911号“BOX及图”商标、第10874924号“BOX及图”商标、第13816674号“7 BOX及图”商标、第15430362号“叉 BOX”商标、第20835984号“车路路 BOX”商标、第54808594号“BOX及图”商标、第13679550号“BOX π”商标、第59374214号“元气部落 BOX”商标、第58973190号“联合书店 BOOX UN”商标、第58993801号“联合书店 UN BOOX”商标和第5797882号“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部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八至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OX”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同的字母部分“BOX”字母构成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云存储平台同步本地计算机文档、文件夹、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BOOX 商标 广州文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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