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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55129号“喜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8:56第63055129号“ 喜盼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046号
异议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市喜盼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喜盼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055129号“ 喜盼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1252号、第1121189号“ 盼盼及图 ”、第3700687号、第3719774号、第6717836号、第18659795号“ 盼盼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第30类“虾条;米乐”、第32类“可乐;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3818号“ 盼盼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龙虾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虾条、米乐”商品上的第1121189号“ 盼盼及图 ”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虾条、米乐”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55129号“ 喜盼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1日
信息标签:喜盼 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喜盼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