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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91378A号“SONNEMZCSE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9:40第61591378A号“ SONNEMZCSEI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482号
异议人:埃克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1591378A号“ SONNEMZCSEI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NNEMZCSE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低压电源;稳压电源;变压器(电);逆变器(电);整流器;电源插头转换器;配电箱(电);电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606号“ SONNENSCHEIN及图 ”、第2021608号、第3112869号“ SONNENSCHEIN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原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021606号“ SONNENSCHEIN及图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91378A号“ SONNEMZCSEI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