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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40743号“艾嘉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2:16第62040743号“ 艾嘉宝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028号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鸿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鸿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040743号“ 艾嘉宝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嘉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婴儿尿布;药草;医用艾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51652号“ GERBER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及临床用营养食物;医用及临床用营养品;婴儿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48570号、第22248569号“ 嘉宝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嘉宝”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40743号“ 艾嘉宝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艾嘉宝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江西鸿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