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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7372号“岷农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7:03第63267372号“ 岷农人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729号
异议人:岷县岷农人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红福缘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旭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岷县岷农人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红福缘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67372号“ 岷农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岷农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带果肉果汁饮料;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97507号“ 岷农人 ”、第36890301号“ 岷农人 ”、第36888785号“ 岷农人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29类“食用亚麻籽油”、第30类“茶”、第35类“户外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第64745838号“ 岷农人 MINNONGREN ”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岷农人”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提供的微信宣传截图及聊天记录、合作协议及发票、检测报告、电商销售截图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岷农人”商标并为被异议人明确知晓,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7372号“ 岷农人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