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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907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7:25第63209070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337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09070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操作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交互式触屏终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87725号“ 京东云及图 ”商标、第44007114号“ 京东智联云及图 ”商标、第52565854号“ 电解智及图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信设备;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动调节装置;集成电路;遥控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09070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