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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60228号“迈克1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9:09第64560228号“ 迈克1号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45号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560228号“ 迈克1号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迈克1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齿轮油;发动机油;皮带油;润滑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76845号“ MOBIL 1 ”、第11057768号“ MOBIL 1 ”、第23261446号“ MOBIL 1 ”、第6401749号“ MOBIL 1及图 ”、第23528841号“ 黑霸王 1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较为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等商品上的“美孚”、“MOBIL”、“EXXONMOBIL”等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60228号“ 迈克1号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迈克1号 埃克森美孚公司 中山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