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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3399号“FOP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9:21第64733399号“ FOP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52号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壹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和荣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壹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33399号“ FOP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屏;触摸屏;视频显示屏;扬声器音箱;同声传译接收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23469号、第27455924号“ OPPO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MP3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3399号“ FOP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