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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20939号“四块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6:49第65520939号“ 四块玉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230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20939号“ 四块玉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块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3304号和第8356293号“ 玉 ”商标、第30580278号“ 五粮玉 ”、第37293433号“ 亚洲玉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20939号“ 四块玉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四块玉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