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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81289号“八佰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8:09第61881289号“ 八佰马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559号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建玉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建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881289号“ 八佰马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佰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953721号“ 八马 ”、第48889115号“ 八马茶业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与饮食方面的技术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化妆品研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的“八马 BAMA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81289号“ 八佰马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八佰马 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周建玉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