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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57613号“天中德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7:53第66157613号“ 天中德酒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52号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秋生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秋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157613号“ 天中德酒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中德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青稞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7063093号“ 天佑德 ”商标、第3400971号“ 天佑德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青稞酒;料酒;滋补酒;保健酒”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57613号“ 天中德酒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天中德酒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李秋生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