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6097565号“菲格嘉FIRGERG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7:45第66097565号“ 菲格嘉FIRGERGA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162号
异议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菲格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对被异议人扬州菲格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97565号“ 菲格嘉FIRGERGA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格嘉FIRGERG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杯;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茶具(餐具);纸巾盒;梳;牙刷;牙线;化妆用具;手动清洁器具;洒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221459号“ 菲洛嘉 ”商标、第58225054号“ FILORGA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水晶工艺品;盥洗室器具;香炉;梳;刷子;制刷用毛;牙刷;牙签;隔热容器;清洁用布;水晶(玻璃制品);室内水族池;捕虫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字型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97565号“ 菲格嘉FIRGERGA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