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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34352号“易米家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2:09第62534352号“ 易米家居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882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易米东汇家居整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易米东汇家居整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534352号“ 易米家居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米家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37504A号“ 米家 ”、第20171327号“ 米家MIJIA ”、第23911686号“ 米家定制 ”、第54093127A号“ 米家有品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米家”,整体在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34352号“ 易米家居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易米家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易米东汇家居整装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