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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60253号“LIN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58第62160253号“ LINDE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079号
异议人:林德材料处理有限公司、林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昆山金太阳叉车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德材料处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金太阳叉车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160253号“ LIND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DE”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林业车辆用轮胎;两轮车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6282号“ LINDE ROBOTICS ”、在先注册的第231541号“ LINDE ”、第9273112号“ LINDE-MH ”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工业卡车;商品装卸手推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60253号“ LINDE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