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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68728号“AMI RITE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40第64168728号“ AMI RITESS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09号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八度空间服装设计工作室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八度空间服装设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68728号“ AMI RITESS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 RITES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8777号“ AMI ALEXANDRE MATTIUSSI ”、第1431110号“ AMI DE COEUR ”和在先注册的第12293596号“ AMI ALEXANDRE MATTIUSSI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AMI”,整体在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68728号“ AMI RITESS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