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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28726号“敬修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24第64528726号“ 敬修元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860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火聚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妙修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妙修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528726号“ 敬修元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29类、第32类、第33类、第44类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264号、第3464316号“ 敬修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第5类“中药成药、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29类“可食用昆虫(非活)、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1506号“ 敬修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30249号、第3971504号“ 敬修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278号“ 敬修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苦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敬修元”指定使用在第44类“休养所、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288号“ 敬修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医疗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医疗诊所服务、公共卫生浴、兽医辅助、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配镜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康复中心、护理院、疗养院”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休养所、康复中心、护理院、疗养院”服务上,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28726号“ 敬修元 ”商标在“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金刚砂;香料;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可食用昆虫(非活);肉罐头;食用花粉;制汤剂;蛋粉;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果冻抹酱;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碳酸水;锂盐矿水;矿泉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杏仁糖浆;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蜂蜜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食用酒精;白酒;理疗;医疗诊所服务;公共卫生浴;兽医辅助;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配镜服务”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敬修元 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妙修堂药业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