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524108A号“下天分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14第57524108A号“ 下天分九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99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九分天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九分天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524108A号“ 下天分九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下天分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839503号“ 九汾 ”、第42517455号“ 清汾天下 ”、第43443196号“ 汾酒 ”、第42501425号“ 天天汾酒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被认读为“九分天下”,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24108A号“ 下天分九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