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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89009号“S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0:49第57489009号“ SRS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731号
异议人: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祝融新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泓景首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祝融新材料(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489009号“ SR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砂浆;雪花石膏;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及其品牌介绍;异议人广告宣传资料;异议人产品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SRS”作为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异议人另提交的:异议人于2015年与广州市瑞晖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异议人于2019年与广州市瑞晖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异议人于2020年与瑞晖自动化系统(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异议人以及广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变更信息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监事曾为异议人合作企业之股东,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推断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实际销售产品相关联的商品上,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89009号“ SRS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