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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25234号“优睿贝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4:28第64725234号“ 优睿贝益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77号
异议人:永康市睿趣学校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益力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康市睿趣学校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益力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725234号“ 优睿贝益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睿贝益”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拍卖;户外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55818602号“ 优睿趣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产品销售信息;为广告宣传目的散发样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宣传;商业询价;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25234号“ 优睿贝益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优睿贝益 永康市睿趣学校用具有限公司 浙江益力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