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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881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4:14第65288147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28号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市拓坛贸易商行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拓坛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88147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6035号“ 图形 ”商标、第18624852号“ 图形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头带(服装);袖口;背心;运动衫;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戏装;鞋(脚上穿着物);帽;紧腿裤(暖腿套);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带的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宗教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88147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图形 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南安市拓坛贸易商行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