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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23431号“皇冠俊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3:54第66023431号“ 皇冠俊丰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88号
异议人: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鹏博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鹏博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023431号“ 皇冠俊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冠俊丰”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纤维板;木地板;饰面用胶合板;涂层(建筑材料);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水管;树脂复合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胶合木板”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04470号“ 骏丰 ”商标、第10457750号“ 骏丰JUNFENG ”商标、第4631575号“ 骏丰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已切锯木材;贴面板;三合板;木屑板;纤维板”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汉字“俊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骏丰”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字体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板;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饰面用胶合板;胶合木板;木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3431号“ 皇冠俊丰 ”商标在“纤维板;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饰面用胶合板;胶合木板;木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皇冠俊丰 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鹏博木业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