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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70952号“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4:56第65270952号“ 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73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要兵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要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70952号“ 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32063号“ 淘 ”商标、第34043313号“ 淘 ”商标、第5626331号“ 淘宝 ”商标、第10364560号“ 淘创意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均包含汉字“淘”,且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70952号“ 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淘心动TAOXINDONG及图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张要兵 商标